持分買賣是指因繼承或婚姻關係,因而擁有了房屋共同持分權,想賣掉換現金。然而持分是由兩個人以上共同持有。就法律上來說,每位持有人所擁有的都不是完整的權利。
就法律上而言,持分的房屋是可以做買賣的,卻因持有人只有部分持分,因此當一個持有人想持分買賣,就會面臨其他持有人的不同意、不配合。然而今年內政部針對共有土地或房屋同意處分的多數決比率,通過修正草案,以保障其他持有人的權利。
超過1/2就可持分買賣
就法律上而言,民法第819條規定:「各共有人雖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但對整筆共有土地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又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民法給予的特別規定:「只要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即可出售共有物。如果其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時,且可不論其同意出售之共有人、人數是否已逾半數。」現行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可以將該土地或房屋進行持分買賣。
土地房屋持分買賣需2/3同意
然而今年十一月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是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於是修法將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皆超過2/3,且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地的處分方式,限制只適用於買賣案件,若持分超過3/4,才不計算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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