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持分共有房地,假如其中一位持有人將另一處單獨擁有的房地賣給另一人,這種情形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供自宅使用,稅務局才能認定為「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重購退稅。
為什麼共有房地持分買賣,必須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以下篇幅就來詳細剖析其中緣故。
共有房地持分買賣以交換共有房地
一筆土地、房屋分為兩人共同持有,每個持有人各自擁有1/2的產權,這樣的持分房地,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表示,兩人持分共有房地,其中一人將另一處單獨擁有的房地賣給另一人,以「交換」共同持有的土地,這種情形只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一樣可以適用重購退稅。
舉例來說,甲與妹妹持分共有三筆房地,甲在2018年6月向妹妹購買共有房地的持分,並在2018年9月出售另外兩筆單獨所有的房地給妹妹,供自宅使用。稅務局表示,此案例可認定為「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重購退稅。
持分共有房地只能用作自用住宅
政府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因賣房地時被課了土地增值稅,特別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法》第35條規定,在兩年內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房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而且重點是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買入後五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且有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即使是夫妻之間贈與也不可,否則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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