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有越來越多的人不願被傳統婚姻束縛,選擇同居,少了婚姻的繁文縟節,兩人一起買房也共同持有,只是這樣的關係在持分房屋買賣時,不免又衍生出許多事端。
兩人具有親密關係,長期共同生活,但沒有結婚登記,若其中一人想以自己的房屋持分進行持分房地買賣時,必定得注意這段關係在法律上的界定,才能保障雙方權益。
以夫妻形式活動界定關係
同居的情侶在法律上的界定要以二人對內對外是否都以夫妻形式活動,倘若二人同居有生子育女,過著與一般夫妻同樣的生活,卻沒有到戶政機關正式登記,這樣的「未婚夫妻」在法律上就稱為「事實上夫妻」。但同居多年的情侶在法律上卻不能稱為「事實上夫妻」,因為同居多年的情侶因無法看出兩人有以夫妻形式經營共同生活,因此不能算是事實上夫妻。
「事實上夫妻」於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因欠缺正式登記,遠不及一般夫妻,儘管贍養費、家庭生活費用可以像一般夫妻,但在扶養義務、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繼承權與酌給遺產仍舊無法像一般夫妻一樣。
同居情侶合購屋持分寫明白
同居情侶合資買房並共同持有房屋,假如沒有法院公證登記,在房屋共同持分買賣上,只適合「法定財產制」: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共有。在賣屋權利上,結婚後須另一方同意,離婚處理方式也會牽涉到配偶是否同意的問題。建議情侶共同購屋前,關於貸款、房屋物件的共有持分以及未來售出等問題必須先行討論規劃,而且相關的權利與義務建議要以合約方式釐清,可另外再申請「抵押權設定」或「預告登記」做為多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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