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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與買賣房地有何關聯?類型、法規、行使條件一次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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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優先購買權是什麼嗎?優先購買權是維持房地買賣秩序的重要依據之一。對買方來說,可以了解想購買的房地是否有優先購買權人,判斷自身可否有較高的機會購得房地;對賣方來說,則是能保障自身權益不受侵害。所以在進行房地買賣前,優先購買權有哪些類型、法規、行使條件,買賣雙方都要先仔細了解。

什麼是優先購買權?誰能行使?

「優先購買權」指房地標的物在進行交易時,其共有人、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可享有優先購買的行使權利。其意義指為保障優先購買權人的權益,能避免房地共有變獨有,以及限制共有人數增加,使房地交易市場能趨於單純並穩定管理。而優先購買權還可細分為多種類型,每種在法規與意義上都有不同,你可於下段說明中了解,並找到適合的法規來遵循。

優先購買權類型有哪些?法規依據詳解

優先購買權分為「約定優先購買權」、「法定優先購買權」、「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幾種分類。「約定優先購買權」是指當事人間自行約定而發生;「法定優先購買權」是依據法律而發生,而「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以是否能對抗第3人的效力來區分,是實務中最重要依據,在房地買賣中,會基於不同關係,制定不同法規。

  • 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有」對抗第3人的效力。根據《民法第426-2條第3項》,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也就是若是沒有事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買賣契約仍有效,但出賣人需付損害賠償責任。

  • 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無」對抗第3人的效力。根據《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若是沒有事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買賣契約是無效的。

💡優先購買權相關法規介紹:

房地為共有關係房地為租賃與地上權關係其他關係
《 民法第824條第7項 》變賣共有房地時,共有人有相同條件之優先承買權,若有2人以上買受人欲承買,即以抽籤定之。
《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 》當房地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樣價格、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民法第426-2第1項 》出租人要出賣房屋時,基地其他所有人與承租基地房屋的租用者,有同樣條件之優先承買之權。
《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房地出賣時,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同樣條件之優先購買之權,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 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 》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受或承典之權利。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 》出租人將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若承租人於十五日內未以書面承受者,視為放棄。
《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農地重劃區耕地出售時,需符合優先購買權先後次序:⒈出租耕地之承租 ⒉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若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可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時效與購買資格順序說明

當持分人有明確出賣意願,並與第三人進行交易時,代表出售持分行為已經發生,持分人需提供出售的持分比例、價格等通知其他共有人。共有人可依據雙方協議或地方習慣決定行使期限,若15日內未回覆,則視為放棄,承租人則需在收到通知後10內回覆,否則視為放棄。若優先購買人放棄購買,應簽立切結書,若欲購買則必須以與第三人相同的條件購買該持分。

優先購買權人資格與順序

《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中有明確規定,優先購買權人資格與順序如下:

  1. 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並以登記先後定之。
  2. 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3. 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4. 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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